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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集團少繳營業稅案
一直以來,建筑行業的總包方對分包方的流轉稅進行代扣代繳。2009年新營業稅法開始實施,新營業稅法要求分包方自行申報繳納分包工程涉及的流轉稅,但由于建筑工程時間跨度長以及工程款拖欠等原因,新老營業稅法對分包納稅規定的變化,導致建筑業跨年度老合同如何適應新營業稅法的規定產生了操作性問題。2009年年中稅務總局對此情況專門出臺了相關的規定進行規范,但一些規模較大的總包方對于老合同在規定期滿后仍然進行代扣代繳,且由于多方面原因,無法取得代扣代繳的合法憑證,造成分包方取得的分包工程款沒有合法有效的已繳納相應稅款的憑證,從而產生少繳稅款的情況。本案中被立案檢查的納稅人即為建筑行業的分包方,同樣由于上述原因產生了少繳稅款的情況。
一、企業基本情況
該企業成立于xxxx年x月x日,經濟性質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xxxxx萬元。該企業前身為某大型建筑集團的子公司,于2007年引入資金并進行改制,改制過程中,其將所屬的多個項目部分類組合后設立了多家子公司,最后成為了目前的集團公司。其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普通貨物運輸。一般經營項目: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投資管理;信息咨詢;機械設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金屬材料、機械電器設備;倉儲服務;勞務服務。在地稅局繳納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二、檢查方法及檢查情況
檢查組于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03月22日對該單位 2009年01月0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繳納地方各稅的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過程中采用的具體檢查方法及采取的措施:調帳檢查及外調。
(一)營業稅
該單位取得的收入為建筑工程施工收取的工程款。大部分工程施工由其下設的四家子公司負責實施,另有少部分工程由該單位自己實施,取得的工程款記入“內部銀行”賬套,該賬套所做的記載為流水賬形式。
2009年1月至12月,該單位取得工程款128,484,986.12元,申報營業收入31,734,170.00元,繳納營業稅952,025.10元,未申報繳納的營業收入96,750,816.12元,涉及營業稅2,902,524.48元。對于這部分未申報繳稅的收入,該單位稱是向總包方分包工程所取得的工程款,但無法提供相應的完稅證明。
對這一情況,檢查組前往總包方進行了外調??偘匠鼍叩臅C及相關證據顯示,2009年度,總包方已代扣代繳該單位分包項目的營業稅2,902,524.48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該單位取得工程款共計160,218,845.33元,應繳營業稅4,806,565.36元,已繳2,870,968.75元,少繳1,935,596.61元。
對于少繳營業稅的原因,該單位稱這部分未進行納稅申報的收入是2009年以前簽訂的分包合同收取的工程款,營業稅由總包方代扣代繳。
根據2009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文件的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分包方從總包方取得的工程款即使是屬于跨年度老合同,總包方也不能代扣代繳營業稅。
因此,該單位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取得的分包工程款所涉及的營業稅1,935,596.61元,應予以補繳。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2009年1月至12月,該單位應繳營業稅31,734,17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7%,應繳已繳城市維護建設稅66,641.75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該單位應繳營業稅1,935,596.61元,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7%,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336,459.58元,已繳200,967.81元,少繳135,491.77元。
(三)教育費附加
2009年1月至12月,該單位應繳營業稅31,734,170.00元,教育費附加適用征收率3%,應繳已繳教育費附加28,560.75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該單位應繳營業稅1,935,596.61元,教育費附加適用征收率3%,應繳教育費附加144,196.96元,已繳86,129.06元,少繳58,067.90元。
(四)印花稅
檢查組對該單位的合同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單位4份工程施工合同未貼花,合同總額158,366,087.41元,少繳印花稅47,509.83元。
(五)其他稅種經檢查暫未發現問題。
處理意見和依據
(一)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0號)*9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文件:“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稅行為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稅應稅行為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折合率、減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營業稅1,935,596.61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9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9款,京政發[1985]86號《北京市實施《/font>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9款的有關規定,該單位應補繳城建稅135,491.77元。
(三)教育費附加
根據國發[1986]50號《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9條、第二條,京政發[1994]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文件的通知》*9條的有關規定應補繳教育費附加58,067.90元。
(四)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9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該單位應補繳印花稅47,509.83元。
(五)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加收營業稅滯納金299860.2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滯納金19868.73元。
(六)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單位應貼未貼印花稅47,509.83元處以3倍罰款142529.49元,與稅款一并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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