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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集錦(二)
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三)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四)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五)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四、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00]125號
內容摘錄:
三、對個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稅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產權人重新購房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文號:財稅[2003]123號
內容摘錄:
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后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接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國稅發[2006]108號 頒布時間:2006-07-18
內容摘錄: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上述優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文號:國稅發[2006]144號
頒布時間:2006-09-14 執行時間:2006-09-14
內容摘錄:
一、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1、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納稅人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見附件);
(2)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3)屬于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上述材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規范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退提交人,將有關公證證書復印件留存,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
2、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
(二)關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執行;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不再執行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33號
2007/03/21
二、個人出售商業用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享受1年內換購住房退還保證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10生活用房免稅的政策。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10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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