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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總分包工程業務的涉稅處理
鑒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在具體的納稅實務和會計核算中,納稅人最頭疼的就是總分包工程業務的處理。
【案例】
A企業(建筑安裝)承接某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為200萬元。A企業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B企業,工程款為50萬元。A企業、B企業應如何處理納稅事項?怎么開具發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1、營業稅問題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偘紸企業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差額納稅,應稅營業稅額為200-50=150(萬元)。
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取消了原“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也被明確廢止。也就是說,建筑安裝業務總承包人對分包收入不再負有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額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因此,分包方B企業應就取得的分包收入50萬元自行納稅申報。
特別注意:一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將差額納稅的行為界定為“分包”,而不再是原條例規定的“分包或轉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的建筑工程禁止轉包的規定一致;二是對分包方的身份進行了明確,由原來的“他人”明確為“其他單位”,將個人排除在外。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總分包工程業務,營業稅將面臨全額納稅的風險。
2、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相對于營業稅的差額納稅,企業所得稅對此并沒有差額納稅的規定??偘紸企業需要將建筑安裝勞務合同的200萬元,全部作為《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提供勞務收入”并入收入總額,支付給分包方B公司的分包款50萬元,作為A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發票開具問題
條例提到的這種總分包工程,其中涉及兩層法律關系:一是發包方與總承包人的總包合同,二是總包人與分包人的分包合同。
A企業作為建筑安裝勞務的總包方,A企業直接向建設方出具總包合同200萬元金額的發票。同時,A企業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B企業,B企業應向A企業出具分包合同50萬元金額的發票。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9款明確,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上述發票的處理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是一致的??偘紸企業差額納稅時,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憑證應為從分包方B企業處取得的50萬元的發票,否則不能差額納稅。
4、賬務處理問題
總包方A公司相關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取得總包合同款2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2)支付分包合同款5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
貸:銀行存款 50
(3)計提營業稅
借:營業稅金與附加 4.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4.5
分包方B企業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分包款
借:銀行存款 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
(2)計提營業稅
借:營業稅金與附加 1.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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