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會計培訓哪里好

發表于:2022-02-27 18:36:12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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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集錦(一)

土地增值稅: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條例第8條)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2、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細則第11條)

財稅[2006]31號:關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

文號:財稅字[1995]48號

一、關于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對以房地產作價入股,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或是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參見財稅[2006]21號)

二、關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關于個人互換住房的征免稅問題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4、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137號)

5、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按稅務機關規定的加計扣除標準計算扣除。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稅[2006]21號

頒布時間:2006-03-02 執行時間:2006-03-02

內容摘錄:

一、關于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標準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在本文件發布之日前已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來確定的普通標準住宅的標準審核確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不做追溯調整。

五、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9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執行。)(注:蘇財稅[2007]45號轉發)

營業稅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00]125號

內容摘錄:

一、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二、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三、對個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稅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出租商住兩用房征稅問題的批復

文號:國稅函[2002]74號

內容摘錄:

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秩序,鼓勵個人將多余住房出租,以滿足一部分人特別是中低收入者對住房需求,財政部和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條:“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的規定,具體含義是: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按4%的稅率征收;對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產經營的,其繳納的營業稅仍應按5%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按12%的稅率征收。你局應按上述政策規定解釋,對個人出租商住兩用房的,根據出租后房屋的實際用途確定相應的房產稅、營業稅稅率計征房產稅、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稅字[1999]278號

內容摘錄: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三)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一)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

(二)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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