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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有那些優惠政策措施?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二)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降低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
(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過去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平衡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
(四)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為了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2、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3、自2008年7月1日起,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4、自2008年7月1日起,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對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硫酸、硫酸銨和硫磺;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五)調整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為了鼓勵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稅收公平和稅制規范,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的增值稅政策,主要有:
1、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2、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3、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退稅比例為: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
4、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六)對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實行增值稅簡易征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50號)的規定和國務院的有關精神,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規定的銜接,加強征收管理,對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實行增值稅簡易征收辦法:
1、下列貨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農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
2、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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