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計什么學校好

發表于:2022-03-21 08:25:53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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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包工形式**裝飾勞務的營業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被廢止之后,很多納稅人提出疑問,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清包工是否有了新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9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裝飾勞務如何界定

《營業稅稅目注釋》明確,裝飾,是指對建筑、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營業稅相關法規下的裝飾勞務概念本身就是一個清包工的概念,即客戶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納稅人僅實施修飾工程作業,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計稅營業額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如果由裝飾勞務施工方采購或提供自己生產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那么此項建筑業勞務不再限于提供裝飾勞務,而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建筑業混合銷售行為的規定處理,即提供裝飾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分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提供裝飾勞務的同時銷售外購貨物的,全額計征營業稅。

案例

A市甲建材企業承包B市乙企業裝飾工程業務,雙方擬簽訂合同,現有兩種方案可選擇:

方案一:合同總金額800萬元,裝飾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乙企業自行采購,合同金額含裝飾工程的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其他費用。

方案二:合同總金額1500萬元,甲企業包工包料,即合同金額包括裝飾工程所需一切費用,乙企業只需要按合同規定日期及設定標準驗收即可。裝飾工程所需建材中有甲企業自己生產的價值400萬元的防盜門、窗及消防器材。

方案一: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800萬元,應納營業稅800x3%=24(萬元)。

方案二: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1500-400=1100(萬元),應納營業稅1100x3%=33(萬元)。增值稅計稅營業額為400萬元,應納增值稅400x17%=68(萬元)。

提示

1.裝飾勞務屬于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方案一中,用于裝飾工程的外購輔助材料,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方案二中,除了用于自己生產防盜門、窗及消防器材的外購原材料可以正常申報進項稅額抵扣外,其他用于裝飾工程的外購材料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28號)規定,甲企業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登記,同時按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和《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甲企業應向乙企業出具B市建筑業發票,并在B市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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