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計哪個網好

發表于:2022-02-27 17:03:17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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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天堂”的公司們如何管

新聞背景

阿里巴巴、當當網、奇虎360、小肥羊、新浪,這些公司的注冊地竟然都是遠在加勒比海的開曼群島。離此不遠的英屬維爾京群島也是深受中國公司“青睞”的地方,除了潘石屹、陳天橋這樣的民營企業家,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石油等大型國有企業的子孫公司也紛紛在這里注冊。

除了風光旖旎,中國企業為何如此鐘情這些遙遠的海島呢?

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毛里求斯、塞舌爾、巴哈馬、安道爾、澤西島、馬紹爾群島......這些浩瀚海洋中的璀璨明珠被稱為“避稅天堂”、“離岸圣地”,在這里注冊的企業來自世界各地,被稱為“離岸公司”。不少中國企業也在這些海島成立離岸公司,享受各項優惠政策,做著一些在國內難以做到的事情,這些離岸公司該如何監管呢?

境外上市是離岸注冊初衷

截至2010年,對華投資前15位的國家和地區中,英屬維爾京群島位列第2為1118.46億美元;開曼群島第8為215.88億美元;薩摩亞第11為161.08億美元;毛里求斯第15為93.69億美元。這些經濟并不發達的海島如何有這么強大的投資能力呢?秘密就在離岸公司身上。

離岸公司并非準確的法律概念,通常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離岸公司不在注冊地經營,是在登記、監管、信息披露、稅務、管理和國際義務方面享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政策的公司。

離岸公司有很多稱謂,如“商務公司”、“豁免公司”、“非居民公司”等,在中國被稱為“特殊目的公司”。

中國特殊目的公司在“避稅天堂”注冊的主要目的并非避稅,而是為了境外上市。當前,我國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上市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到境外發行上市,即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二是間接到境外發行上市,即境外公司取得或者控制中國境內企業的權益后,以該境外公司為主體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上市。

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離岸公司們不斷編造著規避稅收、海外上市、曲線規避對外資行業限制、資本運作、跨境并購、全球貿易以及資產轉移的神話,令各國的監管部門頭疼不已。

通過設離岸公司轉移贓款是很多離岸公司出現的問題。中國逃到國外的犯罪分子帶走的巨額資金,相當一部分是通過離岸公司向外轉移的。

一些離岸公司通過高買低賣將利潤留在海外,將虧損留在國內,從而避開繳納增值稅。典型的采用境外間接股權轉讓的避稅案例是2010年高盛在境外轉讓雙匯發展的股權,獲得豐厚收益,但并沒有向河南省國稅局納稅,逃避企業所得稅4.2億元。另外,政府為鼓勵出口而設置的“出口退稅”等優惠措施,也常常被離岸公司“冒領”。

值得關注的還有通過離岸公司侵吞國有資產。一是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資產;二是隱蔽公司股權收購方的真實身份,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權。假如一家國有企業在境外設立了離岸公司,再由該離岸公司持有境內母公司的股份,而離岸公司是以境內母公司負責人的名義注冊的,那么就可以在“合理”的程序之下完成對企業的私有化過程,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監管機制尚雙軌運行

根據我國境內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境外間接上市分為“大紅籌”和“小紅籌”,“大紅籌”適用于國有企業,“小紅籌”適用于民營企業。我國現行的境外間接上市的監管制度,主要是針對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境內企業控制權,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三個環節設計的,并形成了針對“大紅籌”和“小紅籌”監管的雙軌制格局。

證券法是境外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監管的*6法律依據。除此之外,國務院1997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簡稱1997年大紅籌通知)主要適用于國有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情形,而對非國有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監管方面仍是個“盲點”。

2000年,證監會發布《關于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2000年小紅籌通知),要求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前均應經證監會審核,彌補了1997年大紅籌通知的不足。

2003年4月,“無異議函”取消,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程序、成本和時間都大大減少。

離岸注冊宜疏不宜堵

2010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利用好境外資本市場,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到境外上市。據悉,僅英屬維爾京群島80多萬家島上注冊的公司中,就有近20萬家與中國企業有關。對于中國政府來說,阻斷離岸公司既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能的,最重要的是加強法制,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的監管制度,引導企業遵守國內外法律、合規經營,樹立良好的信譽。

無論直接境外上市,還是間接境外上市,不過是上市的技術操作手段不同,在本質上沒有多大的區別,監管部門應統籌規劃監管框架,沒有必要再區別對待“大紅籌”上市和“小紅籌”上市這兩種模式。

監管部門應當將“紅籌”納入正常的監管通道范圍之內。從實質上講,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操作模式和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并無明顯差別,完全沒有必要確立不同的監管框架和監管制度。

延伸閱讀

離岸注冊“好”在哪里

離岸公司注冊地一般以特別法對公司、信托、私人基金、投資、稅收、銀行,以及財產和侵權進行規范,而且各有“特點”,如英屬維爾京群島主要適合避稅;開曼群島適合投資和上市;在百慕大、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可以在紐約、盧森堡、都柏林、溫哥華、新加坡及香港等地申請掛牌上市。

而且大多數的離岸公司不開征任何稅收,或者征收比納稅人本國低得多的稅收。這些離岸島幾乎都是離岸金融中心,且銀行保密規則非常嚴格。

截至目前,我國政府只與巴哈馬、英屬維爾京群島簽署情報交換協議。一方面我國對離岸監管艱難,另一方面,美國、歐盟等國的重大經濟利益在此,也不會過多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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