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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項目登記管理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二、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辦理部門:
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四、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在不動產銷售合同簽訂或建筑業工程合同簽訂并領取建筑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五、辦理地點:
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同時按照上述規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項目登記。
六、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或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應持下列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或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不動產、建筑工程項目登記:
(一)《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或《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的紙制和電子文檔;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三)不動產銷售許可證、建筑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不動產銷售合同、建筑業工程施工合同;
(五)納稅人的開戶銀行、賬號;
(六)中標通知書等建筑業工程項目證書,對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七)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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