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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的非應稅項目包括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等文件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中: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以及服務業勞務。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形成的收入。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其中:“建筑物”是指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前兩位為“02”的房屋,主要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含農林水及倉儲)用房,交通郵電用房,科研、氣象用房,文化教育用房,醫療衛生體育用房,軍事、外交、勞教、宗教、公共安全及其他特殊用房,生活、娛樂、市政公共設施、服務業用房及其他用房等九個類別的房屋:“構筑物”是指在《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主要包括:各種生產、經營、生活、服務用池,槽,塔(含無線電通信用鋼、鐵塔)、煙鹵,井(含礦井)、坑,臺(含站臺)、站、碼頭、道路;溝、洞、廊,橋梁、架及壩(含尾礦壩)、堰、水道,庫(飛機、車庫類)、倉、場、斗(料斗類)及其他構筑物等九個類別的構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上述不動產的工程。
“銷售不動產”是指銷售上述不動產的行為。
此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也就是說,將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上述營業稅應稅項目以及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的研究開發;或不動產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與銷售其進項稅額是不允許抵扣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除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外,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不過,將購進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或將專利、非專利技術應用于生產(含修理修配)領域試驗費用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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