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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飲食服務企業營業稅會計處理舉例
例某旅行社1993年7月共獲得營業收入1920000元。經過審核有關賬戶,企業的營業收入中,包括:
(1)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等代付費用420000元。
(2)其他收入320000元。其中包括:將其擁有的一項無形資產轉讓給某單位,共取得價款220000元;其余100000元按稅務機關認定不應當繳納營業稅。
(3)旅行社組織赴俄羅斯旅游團5個,共200人,每人收取費用2000元,到俄羅斯后改由當地旅行社接團,共支付給接團社旅游費220000元。
另外企業將其擁有的鋪面房一間出售給某公司,共獲得收入880000元;
該旅行社按稅務機關核定以10日為一期納稅,以上月稅款為基數預繳,月度終了后申報納稅。企業6月份營業稅稅款為45000元。
(1)預繳營業稅
企業于11日、21日、31日預繳1-10日、11-20日、21-31日企業應繳的營業稅時,應分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5000(45000÷3)
貸:銀行存款 15000
(2)計算屬于“服務業”稅目營業收入應納的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的營業額中屬于企業旅游業務的營業收入,都屬于“服務業”稅目,按規定應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但是由于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營業收入和稅法規定的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有一定差異,因此在計算應納營業稅稅額時需對營業收入進行一些調整:
首先,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旅游企業代收代付的費用應全部計入營業收入;而按照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者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費減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其次,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其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作為組團社的營業成本,并不沖減其營業收入。而稅法規定,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境外或境內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應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則“服務業”稅目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為:
營業額=(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960000元
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960000x5%=48000元
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48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48000
(3)計算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的營業額應納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屬于“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應按5%稅率計征營業稅。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220000x5%=11000元
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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