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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經典案例(一)
稅務稽查經典案例系列一
某稽查局對某機床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稽查人員采用詳查法審查“庫存商品”賬戶時,發現2008年3月“庫存商品――xx機床”賬戶貸方除月末有發生額外,月份中期有發生額,而其他各個月份則只發生一次月末的結轉數。經詢問公司財務人員,得知該公司“庫存商品”賬戶貸方一般只在月末結轉一次業務成本?;槿藛T為確定月份中期發生的貸方數是否屬正常的業務成本結轉,審查該筆業務相應的記賬憑證,發現記賬憑證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工程物資 250000
貸:庫存商品-拋光機 250000
記賬憑證所附出庫單一份和貨物交換協議書一份。出庫單反映3月8日發出xx機床一臺,收貨方是某鋁制品有限公司。協議書簽訂的內容是該公司以成本為250000元的xx機床一臺交換某鋁制品有限公司的作價351000元的鋁合金門窗一批。再采用審閱法檢查該公司的銷售發票,獲知當月xx機床的平均銷售價格為300000元(不含稅)。
分析:
該公司以xx機床交換鋁合金門窗,為具備商業實質、公允價值能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應補增值稅51000元(300000x17%);應補企業所得稅12500元〔(300000-250000)x25%〕。
某稽查局對甲企業2008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稽查人員采用詢問、審核法發現甲企業于2008年2月以整體實物資產與乙企業整體實物資產置換。經檢查雙方簽訂的合同,核實甲企業整體實物資產的賬面凈值為540萬元,市場公允價值為600萬元;乙企業整體實物資產的賬面凈值為420萬元,市場公允價值為480萬元,乙企業需要補給甲企業現金120萬元?;槿藛T經對該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復核發現甲企業對此項整體資產置換業務未在2008年申報納稅。
分析:
甲企業以整體實物資產與乙企業整體實物資產置換,甲企業收到補價的貨幣資金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為20%(120÷480x100%),不高于25%,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文規定,甲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甲企業公允價值600萬元與資產賬面凈值540萬元之間的差額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由于甲企業收到了乙企業支付的120萬元補價,按照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因此,要計算取得補價的甲企業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甲企業資產的賬面凈值540萬元,公允價值為600萬元,增值60萬元,補價相對應的所得為:60÷600x120=12(萬元)。甲企業應將12萬元作為當期資產置換所得申報納稅。
甲企業該項整體資產置換應補繳的所得稅=12x25%=3(萬元)
稅務稽查經典案例系列二
某稽查局對甲企業2008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稽查人員采用詢問、審核法發現甲企業于2008年2月以整體實物資產與乙企業整體實物資產置換。經檢查雙方簽訂的合同,核實甲企業整體實物資產的賬面凈值為540萬元,市場公允價值為600萬元;乙企業整體實物資產的賬面凈值為420萬元,市場公允價值為480萬元,乙企業需要補給甲企業現金120萬元?;槿藛T經對該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復核發現甲企業對此項整體資產置換業務未在2008年申報納稅。
分析:
甲企業以整體實物資產與乙企業整體實物資產置換,甲企業收到補價的貨幣資金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為20%(120÷480x100%),不高于25%,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文規定,甲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即甲企業公允價值600萬元與資產賬面凈值540萬元之間的差額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由于甲企業收到了乙企業支付的120萬元補價,按照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因此,要計算取得補價的甲企業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甲企業資產的賬面凈值540萬元,公允價值為600萬元,增值60萬元,補價相對應的所得為:60÷600x120=12(萬元)。甲企業應將12萬元作為當期資產置換所得申報納稅。
甲企業該項整體資產置換應補繳的所得稅=12x25%=3(萬元)
稅務稽查經典案例系列三
某稽查局對甲公司2008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稅收專項檢查時,稽查人員采用對比分析法發現資產負債表中“資本公積”的年末數比年初數增加了215000元。審核該公司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明細賬,發現資本公積的增加是由于一筆債務重組業務引起的。審核債務重組合同,甲公司以一批庫存商品抵償所欠乙公司的債務70萬元,該批庫存商品的賬面成本為40萬元,市場銷售價格(不含稅)為50萬元,該批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采用抽查法檢查該債務重組的記賬憑證如下: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700 000
貸:庫存商品 4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15 000
經核對納稅申報表發現,上述業務未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析:
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一方面要確認實現了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10萬元(50-40);另一方面按規定確認實現債務重組所得11.5萬元〔70一(50+8.5)〕,應補繳企業所得稅5.375萬元〔(10+11.5)x25%〕。
稅務稽查經典案例系列四
某稽查局對A公司2008年納稅情況進行檢查,通過賬簿審查和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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