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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原始憑證或者填制
《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果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法律對上述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理解上述規定應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關于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應當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一是這一行為的主體是填制、取得原始憑證的主體,既包括填制原始憑證的主體,也包括取得原始憑證的主體,即出票人、收票人;二是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既包括填制、取得原始憑證的程序不符合規定,如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后不出票,出票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票據代替自己的票據,向收票人出具空白票據由其自行填寫,收票人向出票人以外的第三人索取票據或者購買票據等,也包括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的內容不符合規定等。
2.關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過程中起領導、組織、決策作用的單位負責人,他可以是單位一把手,也可以是單位其他負責人,關鍵是要看誰在實施違法行為的過程中起領導、組織、決策作用?!捌渌苯迂熑稳藛T”是指在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直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一般包括會計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其他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
3.行政責任的實施主體和承擔主體。
行政責任的實施主體是指有權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機關或單位,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單位或者有關單位。所謂有關單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有權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的單位,比如上級單位、行政監察部門等。行政責任的承擔主體是指承擔行政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承擔主體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如果上述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僅需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1)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對象為責任人,如果責任人的身份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具體方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八種。如果責任人的身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則不應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對象可以是責任單位,也可以是責任人,具體包括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對承擔責任的單位罰款、對承擔責任的人員罰款、吊銷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些具體處罰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作出。
5.如果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并沒有對上述違法行為單獨明確規定為犯罪,但是,如果上述違法行為造成了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貪污、挪用公款等嚴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6.有關法律對上述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同的法律根據其立法目的的不同和實際需要而作出不同的處罰。為了避免對同一種違法行為重復處罰,《會計法》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其他法律有相同規定時,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這就是說,當某種違法行為發生時,首先應當判斷其他法律是否有行政處罰的規定。如果有,就應當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反之,則應當適用《會計法》的規定。這是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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