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會計培訓班

發表于:2022-01-04 19:46:33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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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差額賬務處理

答:因生育津貼是按照產假天數計發的,所以在計算過程中須先將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折算成日標準,然后再乘以天數.但生育津貼是以30天為標準計算日標準;而對于月工資而言,通常是以21.75天(計薪天數)為標準來計算日工資。

對于生育津貼差額主要有以下兩種方法:

1、差額部分=(職工月工資-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30×產假天數

即,職工月工資÷30×產假天數-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30×產假天數。

2、差額部分=職工月工資÷21.75×產假期間的計薪天數-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30×產假天數

至于其賬務處理,一般可以這樣做:

1、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3、收到社保局返還的生育津貼時,

借:銀行存款

貸:管理費用

4、若收到返還的津貼還需支付給職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生育津貼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我國目前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職工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取得的生育津貼是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的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雖然穗地稅發[2009]148號文第九條:"補足生育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部分,同樣屬于生育津貼的性質,按財稅[2008]8號文的規定執行",該條規定雖然已經失效,但由于財稅[2008]8號文仍有效,因此,員工按《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取得的生育津貼仍可以適用上述免稅政策。

2、生育津貼的賬務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實際是社保發放的,企業支付工資薪金實為墊支.因此,企業支付時不能將墊支的工資薪金作為費用進行核算,而應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

企業支付工資: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生育津貼

貸: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收到生育津貼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生育津貼

營業外收入

或者

借: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生育津貼

上述內容已將"生育津貼差額賬務處理,生育津貼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詳細給大家描述出來,生育津貼產生差額時的計算大家可以通過反復練習達到熟練的程度,那么大家可以思考一下關于生育津貼差額的賬務處理又是怎么樣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歡迎直接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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