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專業會計培訓

發表于:2022-01-04 15:15:24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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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基金繳費有哪些規定

(一)由殘疾人聯合會依據用人單位在社保、統計等部門登記人數,核計應繳納保障金數額,并將應繳納數額移送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二)已與廣州市各區(市)地方稅務機關簽訂《委托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簡稱“ETS協議”)的用人單位,由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劃扣應繳保障金;其他未簽訂ETS協議的用人單位,應到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繳納。

(三)用人單位應繳保障金的緩減免申請審批,由殘疾人聯合會在就業年審時按規定辦理,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四)對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殘疾人聯合會、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審核后,參照稅款退庫辦法辦理。

(五)逾期不繳納保障金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殘疾人保證金的繳納流程如下:

1、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申報繳納地點。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繳費期限。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殘保金繳納方式如下:

應繳納殘保金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殘保金申報審核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持殘保金審核機構出具的《一般繳款書(收據)》到開戶銀行劃款或其他銀行現金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催繳后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年5月15號和9月15號),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殘疾人保障基金繳費有哪些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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