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會計培訓班

發表于:2022-01-04 13:00:13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株洲市會計培訓班,參加培訓機構先試聽,如果感覺合適再報名。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暫估費用跨年如何處理

12月份貨到票未到,需做暫估入庫處理,但暫估入庫的單價不參與移動平均單價的計算。銷售時開具發票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等到1月初再將暫估入庫沖回,收到發票時再做正式入庫處理。

原材料入庫未取得發票暫估入賬,一般暫估入賬的標準成本要等于實際成本,如果暫估入賬的標準成本不等于實際成本并差異率較小,根據重要性原則。不作為稅法與會計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但是如果該差異額較大(如差異率10%)應當作為差異進行調整。

一般企業暫估入賬的價值或標準成本制定時,要低于實際成本。這樣可以避免虛減利潤的問題。

企業在制定與所得稅有關的制度時要偏向稅務方面,即對稅務有利方面。

盡可能避免與稅務發生爭執。

跨年度施工費暫估成本如何處理

關于跨年度成本費用,雖然現在的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均遵循權責發生制,按道理來講似乎不應發生不一致的情況,但現實征管中,由于我國實行“以票控稅”的征管系統,以及會計年度與匯算清繳年度的不同,經常會出現財稅處理的差異。

大多數企業的做法是將跨年度成本費用作納稅調整,這也是之前延續習慣所致。實際上,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下發后,對于跨年度成本費用的處理,還是需要分情況的。

第一種情況:當年成本費用已經發生,企業也已作賬務處理,但稅前扣除憑據不能在當年取得。

比如存貨暫估入賬、固定資產暫估入賬等。有的企業年底購入原材料,已經領用生產,但由于結算等問題,一直未取得發票,為準確核算成本,在年底按照合同等資料暫估計入存貨與成本。財務核算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賬務處理。而在稅務處理上,對無發票的購進貨物是否能在稅前扣除則比較敏感。

3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即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證明該成本費用的真實性,可不需納稅調整。

對于此問題,有的企業在認識上有一定的誤區,認為所謂的“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中的有效憑證,指的是發票日期是去年的有效憑證,比如2012年底的暫估存貨,發票必須是2012年開具的,只是取得時間在2013年。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如企業在2013年4月30日匯算清繳,取得發票日期為2013年4月30日前的發票,即可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還有一種利用暫估入賬進行稅負轉移的現象。比如,有的企業年底將暫估存貨的價值人為加大并結轉成本,待來年時,按照較小的發票的金額確認存貨價值。這樣就將當年的應納所得稅額轉移到了來年。對此情況,稅法并無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實際經驗來講,對于跨年度差額較大且無正當理由的存貨暫估,稅務機關有理由保持職業懷疑。

第二種情況:當年成本費用已經發生,但未在當年稅前扣除,在以后年度發現。

比如核算錯誤的銷售成本在以后年度發現、當年的資產損失未履行稅務機關報批制度,未在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經稅務機關審批可稅前扣除等。

15號公告規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15號公告所述“年度”的含義,結合34號公告的理解,應指匯算清繳年度,比如,2012年的100萬元成本未扣除,在2012年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并稅前扣除的,2012年是本年度,匯算清繳后扣除的,2012年就成了以前年度。

15號公告對于納稅人來講是利好消息,但是其規定的“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的規定,對于某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可能會有一定的難度。一是做出專項申報的成本較高;二是追補至發生年度計算,對稅企雙方均不便于操作。建議參考青島市2013年匯算清繳的文件,對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成本費用,在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一致的情況下,可選擇在實際取得合法憑據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暫估費用跨年如何處理?除了暫估費用有跨年可能,其他費用、支出等都有跨年可能,在做賬時會計需要清楚其實本年度的賬務,跨入到下一年之后該怎么樣去處理,在費用處理上是有差異的。

以上就是關于株洲市會計培訓班的詳細介紹,更多與會計培訓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