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所得稅匯算清繳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有哪些規定?
我們都知道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按照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是目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可不一定是15%嘍,我們一起來看看目前有哪些政策規定吧:
根據財稅〔2017〕41號《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的規定:
(1)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注意:醫藥和飲料僅僅只是指“制造”,不包括“銷售”哈)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案例】假定,甲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0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200萬元,稅法規定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比例為15%,則在不考慮上年結轉未抵扣的情況下,甲企業本年度可以予以稅前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150萬元。
甲企業的關聯企業乙企業,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0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500萬元,稅法規定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比例為30%,則在不考慮上年結轉未抵扣的情況下,乙企業本年度可以予以稅前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600萬元。
甲企業按照分攤協議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乙企業,其扣除限額不變,仍為150萬元。就算乙企業今年有100萬元的扣除額度沒有用完,也不可以以歸集為名挪給甲企業使用。也就是說,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
歸集僅僅是限額內數據的疊加,歸集各方在歸集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列支的金額都必須在各自的限額內。即: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Q2:當年銷售(營業)收入僅指主營業務收入嗎?
當然不是啦,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收入合計,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三者的合計數。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可能也不包含投資收益。
特殊情況下,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會包含投資收益,即: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這是由于,股權投資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實際上就是它的主營業務收入,所以可以按規定比例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
Q3:企業尚在籌建期間,沒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怎么辦?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不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
Q4:廣告費支出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的區別?
廣告費支出屬于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范疇,應當歸集核算,可以限額扣除。
非廣告性贊助支出是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比如:贊助藝人舉辦演唱會,搞個巡回路演什么的,都不屬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范疇,不允許稅前列支,必須全額納稅調增的。
Q5:超過限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處理?
超過限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所以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都要注意看一眼,有沒有上年結轉未抵扣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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