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此條內容在2017年度已修改,分析部分會詳細敘述,往年考生需要重視)
6.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廣告性質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記憶口訣
股利支出不得扣,罰沒損失不讓扣;
先有所得后有稅,稅款不含所得內
捐贈額度看比例,情況不明要注意;
關聯交易要打擊,無關支出要回避;
三、理解秘籍
1.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能夠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肯定實力雄厚了,如果這項支出再讓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那這么多小微企業怎么想?貧富差距豈不是越來越大?既然有實力支付股息、紅利,那么肯定也不會在乎這些稅款了,所以在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2.企業所得稅稅款:先有企業所得后有企業所得稅,稅款是不包含在所得里面的。如果再把企業所得稅稅款給扣除了,那還弄什么企業所得稅,直接免稅不就得了?
3.滯納金、罰沒損失類:出現行政性滯納金與罰款時,說明你這個企業肯定違法了,既然你違法了,那么必須懲罰你。如果再讓把懲罰你的錢在稅前扣除,懲罰力度就削弱了,豈不是縱容你更大、更嚴重的違法,這個社會豈不是會越來越多的違法犯罪,因此,行政類的滯納金與罰款是不得扣除的;經營類的滯納金與罰款就無所謂了,反正是在兩家企業之間進行利益的分配,但總和不會變,在我的企業是營業外支出,在你的企業就是營業外收入,此消彼長,稅款不會流失,干嘛不讓你稅前扣除呢?因此,經營類的滯納金與罰款在稅前可以扣除。
4.捐贈支出:如果沒有比例規定,那企業天天做好事,無窮大的捐贈以后,國家還收你什么稅呢?企業如果再利用關聯交易進行捐贈,國家怎么控制你呢?因此,捐贈支出要看比例和渠道的規定。
5.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如果允許扣除準備金支出,那所有企業都全額計提100%的資產減值損失,利潤統統為0或負,國家還去哪收稅呢?國家還怎么發展呢?
6.企業之間支付的費用:現代社會的關聯交易太發達了,如果隨意扣除企業之間支付的相關費用,那企業所得稅稅款瞬間會變為0,都會變成關聯交易的費用。不過,同業拆借是個例外哦,這個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交易,無論是規模還是利率監管都是很嚴格的,難以操縱利潤。
7.無關性支出:既然是無關支出,當然不讓扣除了,無論是一般性無關支出,還是贊助支出,只要發生1分錢,稅款就會有相應流失,對于這種行為,一定要防范于未然,堅決不得扣除。
四、考點分析
1.逐項分析該考點的每條內容。向投資者支付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稅前扣除是因為該筆支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稅后利潤支付;企業所得稅稅款不得扣除是因為其基于企業的最終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計算,無法在稅前予以扣除;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等支出屬于行政性罰款,若準予在稅前扣除,則變相鼓勵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故不得扣除,但企業之間的違約金以及銀行的罰息等經營性罰款屬于市場交易行為,可以在稅前予以扣除;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法修訂以后,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僅要看12%的利潤總額,還要關注3個會計年度的問題,若兩項條件均不符合,則不能在稅前扣除,此條內容變化較大,以前年度的考生需要尤其關注;準備金支出體現出會計的謹慎性原則,但稅法強調確定性原則,此處出現稅會差異,應當以稅法為準,同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主觀性較強,會計估計的成分很高,若準予扣除,則會帶來巨大的監管漏洞,因此不得在稅前予以扣除;現行稅法除了明確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銀行之間的同業拆借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扣除,主要也是基于監管漏洞的考慮,企業之間、內設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相關費用無法準確確定,易通過關聯交易進行虛報開支,逃避稅款,故不得在稅前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因為不符合相關性原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2.本考點的第一種常見考題模式是直接命制判斷型多項選擇題,從中挑選出哪些屬于不得扣除項目,會結合可扣除項目以及限額扣除項目設置干擾項混合考查,考試頻率較高,難度中等。上述9項內容中,除最后1項外,均可以設置強干擾項。向投資者支付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容易與債券性利息支出相混合;企業所得稅稅款容易與增值稅稅款、消費稅稅款等相混合;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容易與銀行或企業之間的罰息與違約金相混合考查;公益性捐贈支出主要容易在比例、計算基數、捐贈渠道等方面進行考查;贊助支出容易與廣告宣傳費支出相混合考查;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往往會表現為相應的減值準備進行考查;第8項容易與銀行之間的同業拆借行為相混合進行考查。因此,本考點需要認真理解,精準記憶。
3.本考點的第二種考查方式是結合準予稅前扣除項目命制綜合性計算題,頻率很高,難度大,常出現于全卷最后一道綜合題。這種考查方式往往起源于計算企業的會計利潤,然后根據相關事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甚至還會夾雜一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內容,最終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對于這種命題方式,考生首先要注意在計算會計利潤時,不能受到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事項的影響,需嚴格遵循會計利潤的計算公式;其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注意哪些屬于調整事項,哪些不屬于調整事項,哪些扣除有比例限制,哪些扣除沒有比例限制,需要準確予以區分;最后,在準確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千萬不能過于樂觀,還要注意題干中是否有“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稅率式優惠以及稅額式優惠,從而得出準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