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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第二十章存款保險制度
1.存款保險制度的定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根據其吸收存款的數額,按規定的保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存款機構發生經營危機導致無法滿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安排。
【提示 1】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
【提示 2】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但不包括:
①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
②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
2. 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3.保險償付限額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 50 萬元。
【提示 1】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 50 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 50 萬元的部分,從該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提示 2】50 萬元的限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4.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及運用
(1)存款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繳納的保險,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費。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①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②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④其他合法收入
(2)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
①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②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③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5.償付情形
當存款類金融機構被接管、撤銷或者破產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款項。具體情形包括:
(1)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2)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經典例題】
【例題: 年單選題】關于我國現行存款保險償付限額的說法,正確的是()。
A. 償付限額固定不變
B. 最高償付限額為 60 萬元人民幣,超過部分不予償付
C. 最高償付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超過部分從所在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D. 最高償付限額為 70 萬元人民幣,超過部分有中國人民銀行酌情予以償付
【答案】C
【解析】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 50 萬元。
【例題: 年單選題】根據《存款保險條例》,下列各項不納入存款保險范圍的是()
A.外商獨資銀行
B.中外合資銀行
C.農村信用社
D.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
【答案】D
【解析】不納入存款保險范圍的有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中資銀行海外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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