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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每天3個高頻考點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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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78、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經營者之間不正當競爭關系;監督檢查部門與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 ①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目的);②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③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不正當競爭法行為的特征:
主體:經營者(強調經營性和營利性,不包括政府機關法人)
行為:違法性
后果: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179、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混淆行為:
經營者實施的,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
具體包括: ①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標識;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 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 名稱、網頁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例】某企業新上市的一種方便面,其名稱和包裝裝潢與某知名品牌方便面十分相似,該企業的此種行為即為混淆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 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 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行為。
3、虛假商業宣傳行為:
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 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 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以及通過組織虛假 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是指經營者不正當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①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 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 影響兌獎; ②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 有獎銷售; ③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 5 萬元。
6、詆毀商譽行為:
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商品聲譽的行為。
【例】甲燈具廠捏造乙燈具廠偷工減料的事實,私下告訴乙廠的幾家重要客戶。
7、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 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 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②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 品或者服務; ③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 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④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 為。
【例】某小型游戲公司未經某大型互聯網公司同意將自己新開發的游戲鏈 接通過技術手段插入該大公司搜索引擎頁面中,用戶點擊即可跳轉入該游戲平臺。
180、產品質量法
1、《 產 品 質 量 法 》 所 稱 的 產品的概念
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對產品這一概念要明確: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銷售的物品,不屬于該法所稱的產品;
(2)建設工程不適用該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范圍的,適用該法規定。
2、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生產者的義務包括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
【提示】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標識。
3、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進貨驗收義務
(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
(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
(4)遵守有關禁止性規范
4、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具體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種法律責任形式。
產品責任:
含義:專指因產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
歸責原則:法律區分生產者和銷售者,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
第一,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即只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種嚴格責 任,但也存在法定的免責情形: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的。
第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 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貼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 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訴訟時效: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2 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 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 初消費者滿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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