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二級考試課程

發表于:2022-03-08 17:23:48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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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講解:2Z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2Z30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

2Z34 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一)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是強制保險;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認定為工傷的情形:(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視為工傷的情形:(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不能認定為工傷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

5、職工或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30天;職工或其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1年

7、工傷停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8、停止享受工傷待遇情形: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

9、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全部喪失:1至4級;大部分喪失:5至6級;部分喪失:7至10級

10、責任主體:合并、分立、轉讓:承繼單位;承包: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借調:原用人單位;破產:依法支付應當由原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出境:參加當地工傷保險時國內中止,不參加時國內不中止

11、再次發生工傷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1、建筑意外傷害險不再是強制性保險

2、由施工企業辦理,有總包的由總包企業辦理

3、按施工合同額或建筑面積計提保險費,不計名不計人數(比較: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按工資總額計提保險費)

3、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4、保險費由施工企業支付;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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