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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釋:融資租賃合同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包括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6、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例題】甲根據乙的選擇,向丙購買了1臺大型設備,出租給乙使用。乙在該設備安裝完畢后,發現不能正常運行。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乙可以基于設備質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賠
B、甲不對乙承擔違約責任
C、乙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D、租賃期滿后由乙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
答案:ABC
解析:(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A正確;(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B正確;(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C正確;(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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