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試培訓學校

發表于:2022-01-03 12:30:20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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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 會計 輔導:第十三章考點(4)

三、或有事項的列報

或有事項的披露包括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的披露和或有資產的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如果滿足確認負債的條件,已經確認入賬,形成預計負債;如果不滿足確認負債的條件,形成或有負債。因此,或有事項的列報具體說來就包括預計負債的列報、或有負債的披露和或有資產的披露。

1.預計負債的列報

企業對預計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2.或有負債的披露

(1)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也就是說,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只要不能同時滿足確認負債的3個條件,就形成了或有負債。

(2)企業應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的下列信息:

①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②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③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應注意的是:在原會計準則中,對已貼現的商業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不論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大小,一律應披露;新會計準則改變了這種做法,只有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時,才應披露。

(3)或有事項披露的豁免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與該或有事項有關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3.或有資產的披露

(1)或有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2)企業通常不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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