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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一節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一)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一)
一、工資、薪金所得(提供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1.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補貼、津貼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勞動分紅,是勞動性所得;股份分紅,是資本利得性所得,前者屬于工資薪金,后者屬于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由于企業勞動分紅時,職工并未取得股權,所以該勞動分紅應當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提示】工資、薪金所得是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納稅人和支付方存在雇傭關系。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2.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3.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記改為個體工商戶,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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