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會計基礎誰講的好

發表于:2022-01-02 13:48:22 分類:注冊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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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訴訟時效中止VS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

概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時間:只能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

效力: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的中斷

概念: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斷法定事由:

A、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的公告的;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的除外。

B、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C、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下列事項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斷效力:

(1)申請支付令;

(2)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3)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5)申請強制執行;

(6)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7)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D、其他事項

(1)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4)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總結

練一練

【·單選題】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

A.申請仲裁

B.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C.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死亡

D.申請支付令

【答案】B

【解析】選項ACD:屬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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