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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稅務行政主體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稅收法律責任的高頻考點之稅務行政主體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七章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節 稅收法律責任
考點二 稅務行政主體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瀆職行為
1.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務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其他違法行為
1.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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