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助理會計師輔導班

發表于:2021-11-11 11:20:44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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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法的適用原則

初級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備考,初級會計師準備《經濟法基礎》章節知識點,今日所說的是法的適用原則,希望對你的備考有所幫助!

【法的適用原則】

答:

法的適用規則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級低的法)與上位法(效力等級高的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提示】效力層級:(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2)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3)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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