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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
我們一起來學習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本考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八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1.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2.勞動調解程序
(1)申請:書面申請或者口頭申請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受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機構
①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②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2)勞動仲裁管轄
①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②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注意】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4)仲裁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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