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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基礎》考點:工資等所得的特殊規定(一)
無論你是否在備考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有關于工資和薪金所得的知識,你都應該了解一下,因為這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不僅僅要掌握知識,還要學以致用,網校老師總結了《經濟法基礎》中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知識點,希望幫助大家理清思路,高效學習!
【知識點】工資、薪金所得的特殊規定(P193,教材刪除了5項增加了1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與教材相比刪除了計算方法)
【小貼士】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數額免稅,即應納稅額=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同時注意“平均”計算。
2.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
(1)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注:退休領取的養老金免稅);
(2)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3)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記憶關鍵詞:扣、并、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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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基礎》考點:工資等所得的特殊規定(二)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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