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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仲裁
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2)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3)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
2.仲裁的適用范圍
不適用仲裁:(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
不適用《仲裁法》:(1)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不適用仲裁和不適用仲裁法,要區別開來,有些情況一不適用仲裁法的還是適用仲裁方式。
3.仲裁的協議: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內容:(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項;(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2)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3)效力的異議: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仲裁開庭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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