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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抵押的含義和抵押財產
抵 押
(一)含義
1.定義: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流押條款: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注意】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二)抵押財產
1.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不動產和動產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2.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的除外;
例外的兩種情況:
①公開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②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注意】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但是,查封在先的財產不可抵
3.房地一體原則:
(1)城市: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房地一體
【注意】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2)鄉村: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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