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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2-21 10:11:10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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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二)

1.混合銷售行為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額

2.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稅務機關依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如下:

①不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即:成本利潤率按10%計算。

②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解釋1】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推理過程:

(1)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

(2)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x消費稅比例稅率

(3)組成計稅價格x(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

(4)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l-消費稅比例稅率)

【解釋2】成本分為兩種情況:

①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

②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根據規定統一為10%.

【解釋3】組成計稅價格的適用,必須在納稅人沒有平均價格可以參考的前提下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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