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中級會計職稱輔導班

發表于:2021-12-21 09:45:48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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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

1.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業的清算

(1)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清算。

清算人由合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財產清償順序

(1)首先用于支信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

(2)依次: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3)分配財產:約定→協商→實繳比例→平均

4.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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