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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1.程序:
(1)債權讓與生效: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2)對債務人生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包括:
①根據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
②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
③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效力:
(1)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2)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義務轉移
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1.程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2.效力: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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