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會計中級培訓

發表于:2021-12-20 11:58:15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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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

【知識點】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

1.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國稅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國稅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2.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國稅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納稅人,享受減免稅不需備案)。

3.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4.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5.納稅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x(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7.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權,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現行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主管稅務機關36個月內也不得受理納稅人的免稅申請。

8.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以及應稅服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勞務以及應稅服務放棄免稅權。

9.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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