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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訴訟
經濟法新教材知識點:訴訟
(一)訴訟的概念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二)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如何理解“誰先立案誰管”:
(1)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3)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確定管轄。
適用特殊管轄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⑥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等等。2.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民事訴訟法修改了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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