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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2-17 10:55:00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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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選一個方向,定一個時間;剩下的只管努力與堅持,時間會給我們最后的答案。加油吧少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及義務知識點整理出來了,快來看一看吧。

中級會計經濟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及義務:

一、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注意】被剝奪政治權利,一律5年;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看是不是五類特定的犯罪行為(經濟犯罪)。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處理:

(1)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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