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中級會計職稱網校

發表于:2021-12-16 12:40:36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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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學習貴在勤奮,雖然有時也會失敗,但也不要放棄。每天掌握一個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日積月累,美好的結局總不會離我們太遠!現在就學習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這個知識點吧!

(一)不喪失價值條款

1.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鏈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誤告年齡條款

1.超越年齡限制——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超越年齡限制——多退少補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三)自殺免責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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