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暫估入賬之后發票收到怎么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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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暫估入賬之后發票收到怎么沖回

收入確認的當月,成本暫估入賬,收到發票后,沖回暫估,正式確認成本。

暫估入庫以及暫估沖回在會計分錄上怎么處理?

1、暫估入庫憑證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材料

2、次月沖回暫估入庫憑證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材料(紅字)

3、收到發票該怎樣做就怎樣做就OK了

還有一種方式,當月暫估入賬下月沖回。

原材料或庫存商品到貨入庫與取得正式發票有時間性差異,往往是貨物先到了,有的甚至使用了,發票還沒到。為了準確記錄和及時記錄入庫資產價值、數量等信息,尤其是倉庫賬和會計賬要經常保持一致,所以用暫估價入賬。暫估價一般是同類同型號物資上個批次的價格或近似商品價格,與實際差異較小。

暫估價畢竟不是發票價格,發票到后,要依據發票重新登賬,這時就要把暫估價沖出,否則會重復記賬。

為了避免暫估賬與實際入賬的差異,許多企業選擇了計劃成本入賬,用材料成本差異調整暫估價和發票價格的差異,也是一種好辦法,只是比較麻煩。

其他情況下又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與要求,固定資產已實際投入使用的,可按暫估價值計提折舊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待辦理竣工決算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相應的調整處理。分錄一般如下:

暫估固定資產入賬分錄:

借:固定資產-暫估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暫估轉入固定資產

財務決算批復入賬分錄:

先沖紅原有暫估分錄:

借:固定資產-暫估固定資產(紅)

貸:在建工程-暫估轉入固定資產(紅)

 

在做以下分錄:

借: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長期待攤費用)

貸:在建工程-各明細科目

增值稅法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未對收入確認條件作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條件,其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趨同。因此,我理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所稱暫做收入,是"會計上已做銷售處理"。

如果納稅人的銷售業務,

①符合《企業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確認的條件;

②按稅法規定,尚不產生納稅義務;財稅處理如下:

1、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交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

貸: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

2、產生納稅義務時: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暫估商品未做入庫但成本已結轉,發票到后調整。

如果當時估價較低,那么現在補計成本即可。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補結轉差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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