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補的上年稅金及附加怎么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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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補的上年稅金及附加怎么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補繳的社保和公積金能否稅前列支?

 

補繳的社保和公積金不能稅前列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及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聘用的員工,給他補繳與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發生的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這部分支出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不符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屬于不必要和非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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