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進軟件是不是可以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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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進軟件是不是可以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

《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本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企業購買電腦軟件可否將專用發票上的稅額認證抵扣

1。所購買的軟件屬于軟件產品,不僅銷售方屬于增值稅課稅范圍,而且還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此情況下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1。電腦軟件是與電腦一起購買的,那么由于此時軟件必須作為固定資產的一部分,因而即使取得了符合規定條件的專用發票,也不能作進項稅額抵扣。但是如果你單位處于增值稅抵扣范圍擴大抵扣的試點地區,比如說東北,那就另當別論了,因為在試點地區,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是允許抵扣的。

2。電腦軟件是單獨購買的,那么不管你是在試點地區,還是在非試點地區,只要取得的專用發票符合抵扣稅款的抵扣規定,那么其中的進項稅額是允許抵扣的。

3。電腦與電腦軟件是一并購置的,但是所購置的電腦是作為金稅工程等稅控設備的,那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告》的規定,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注意一種情況,即納稅人購買的無形資產不是作為增值稅產品,而是作為營業稅產品的情況,那么在此種情況下,由于軟件是課征營業稅的,那么納稅人就不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因為其中不含有增值稅,納稅人也不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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