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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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財稅〔2015〕116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只要個人持股已超過一定期限的,可減計、免征相應的應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中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稅款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由企業代扣代繳。

四種情形下的稅務處理

已上市或已在中小企業股轉系統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已上市或已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規定,其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不繳納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因其它原因形成的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在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必須計算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持股時間達到財稅〔2012〕85號和財稅〔2015〕101號文件規定要求的,可減計、免征相應的應稅所得額。

案例:A公司2014年9月在新三板掛牌,股本1800萬元。假設只有自然人甲、乙持有股份各900萬元,該公司掛牌后,在2015年8月1日,以每股3元的價格向自然人丙定增200萬股,公司因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為400萬元。A公司其他資本公積為100萬元(設可轉增)。假設A公司在2015年10月10日將500萬元資本公積全部轉增股本。根據文件規定,A公司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部分,不繳納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以其他資本公積轉增部分:定增后,甲、乙目前各占A公司45%的股權,分別計算的個人所得稅=(100×45%)×20%=9(萬元),因為甲、乙持股期限超過1年,所以本次轉增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予以免征。

個人股東丙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間,可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定增后,丙占A公司10%的股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10%)×50%×2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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