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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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怎么填?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如2004年度虧損,最后可以彌補虧損的年度是2009年。如果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之后,2004年的虧損仍然沒有彌補完畢,企業再也沒有彌補虧損的機會了。
  2、所謂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就是指連續的、依次的計算,即以后5個年度中間,無論虧損或者盈利年度,虧損可以彌補的年限不中止計算。如2004年發生的虧損,其彌補年限中出現,2006年盈利,2009年虧損。2004年虧損最后可以彌補虧損的年度仍然是2009年。不得因為2009年度仍然虧損,結轉到2010年度(第6年)彌補。
  結論:基于以上二點,企業彌補虧損是用最近的盈利年度依次彌補的。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假定A公司2004年虧損-100萬元,2005年所得額15萬元,2006年所得額50萬元,2007年虧損-90萬元,2008年所得額10萬元,2009年所得額70萬元。
  我們填報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如下。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法(整理)
  為了便于大家理解“企業彌補虧損是用最近的盈利年度依次彌補”的。關于“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的年度,如2004年的虧損,最近的年度依次為2005年、2006年。。。直至2009年,彌補虧損的上述年度,前1年、前2年。。。我在貼圖的表格中做了標記,此外表中數據假定為“萬元單位”。
  又比如A公司2009年度如果虧損15萬元,那么2004年度剩余的虧損25萬元,在2009年度最后一年匯算清繳中不能彌補,A公司將失去彌補的機會。此外2007年度“可結轉到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將會是90萬元,此時2009年度“可結轉到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是90+15(2009年度虧損)=-105萬元!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實例
  
A公司2009年盈利200萬元(即主表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100萬元),可用于彌補2009年以前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并按順序彌補。《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報表填制分析:
  1、本年為2009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8年,第四年為2007年,第三年為2006年,第二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1列的6行、5行、4 行、3行、2行。A公司2009年當年盈利2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200;2008年申報表反映盈利180萬元,同年,經稅務機關確認,從被合并企業 轉入虧損額80萬元,且剩余彌補期為3年,因此,分別在2列5行填入180,在3列5行填入-80,合計100填入4列5行。將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虧損分別在2列4行填入-200、在2列3行填入-50,在2列2行填入-500.
  2、A公司2005年的虧損 500萬元未在2006年、2007年彌補,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在2009年彌補200萬元。因此,在第二行的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 0、100,2行9列合計為100;A公司2006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3行的7列、8列里,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A公司2007年虧損200 萬元,在第4行的8列、9列均應填0;2008年為獲利年度,不存在彌補情況,因此,該行9列的數據為空。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 先用2009年的盈利200萬元彌補2005年度的虧損400萬元,在本表的10列填入200,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00萬元結轉下一年繼續彌 補,在本表的11列2行填入200.2006年的虧損50萬元、2007年的虧損200萬元,在2009年不足以彌補,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4行填入 0、在本表的11列3行填入50、4行填入20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200,并將該數據填入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申 報表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450,包括2005年尚未彌補的虧損200萬元、2006年尚未彌補的虧損50萬 元和2007年未彌補虧損200萬元。
  (三)A公司2010年“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的填制
  A公司2010年實現盈利400萬元,《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制如下: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三)(見附件)
  報表填制分析:
  1、本年為2010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為2009年,第四年為2008年,第三年為2007年,第二年為2006年,第一年為2005年,分別填入第 1列的6行、5行、4行、3行、2行、1行。A公司2010年當年盈利4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9年申報表反映盈利(納稅調整后所 得)200萬元,加上2010年稅務稽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因此,在2列5行應填入合計數260.將2008年、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虧損額分別在2列4行填入18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另將2008年從被合并企 業轉入的虧損額80萬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計100填入4列4行。
  2、A公司2005年的虧損500萬元,未在2006年、2007年彌補,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在2009年彌補260萬元。因此,在1行的5列、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0、100、260,1行9列合計360.
  A公司2006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
  A公司2007年虧損200萬元,尚未彌補,該行的7列、8列、9列的數據均為0.
  A公司2008年的合計盈利額10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的情況,因此,該行的8列、9列、10列、11列均為空。
  A公司2009年盈利26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情況,因此,該行的9列、10列、11列均為空。
  3、按虧損的彌補順序,首先,用2010年的盈利400萬元彌補2005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140萬元,在本表的10列1行填入140.至此,2005 年度的虧損500萬元,分別在2008年彌補100萬元、2009年度彌補260萬元、2010年度彌補140萬元,未超出5年得彌補期限(假設2005 年的虧損在第五年沒有彌補完,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繼續彌補,即11列1行不得填寫數據)。其次,用2010年盈利補虧余額260萬元(400-140), 計算彌補2006年的虧損額50萬元,分別在本表的10列2行、11列2行填入50和0.再次,用2010年剩余的盈余額210萬元(260-50),計 算彌補2007年虧損200萬元,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11列3行填入200和0.這樣,2006年度虧損50萬元、2007年度的虧損額200萬元 彌補完畢。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390,并將該數據填入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的24行“彌補以前年度”,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0.至此,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全部得以彌補,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填入主表的第25行。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 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征收管理 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上述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也按《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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