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開的發票可以作為公司費用抵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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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公司成立前注冊需要提供注冊地址的發票,但是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果開具的發票名稱是該公司的總經理(非法定代表人,當時的經辦人),該發票是否能夠作為該公司的費用進行抵扣?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法規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是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是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內容不真實,字跡不清楚,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偽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客戶名稱如果是該公司的總經理(非法定代表人,當時的經辦人),屬于內容不真實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該發票不能作為該公司的費用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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