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范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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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范圍如何確定,如果職工福利費超過了企業所得稅的標準,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范圍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放心保)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企業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發生的福利費開支,與上述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職工福利費的稅前扣除是否需要合法票據

長期以來,許多會計同仁認為,在職工工資總額14%范圍內列支福利費是留給企業的自主權(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14%的范圍內按實列支),稅務稽查人員一般忽略企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有沒有合法票據。那么,企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到底要不要合法票據呢?

稅法的“合理性”強調的是對可稅前扣除的項目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須要取得合法和適當的報銷憑據。企業今后務必改變觀念,凡是發生的從外部購進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職工福利的支出,均應取得必要的發票和收據等合法憑據,稅務稽查人員在納稅檢查時,也要改變觀念,對即使在企業職工工資總額14%的范圍內按實列支的職工福利費,也應仔細檢查其有無合法的列支票據。

企業在其內部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往往無法取得由外單位提供的合法發票或收據,如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標準發放職工的各項補貼、救濟費、安家費等。對于這部分福利性支出,不管是企業內部負責審核的人員還是對稅務稽查人員,應主要關注和審查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實性,不拘泥于合法憑據的表面形式。

還必須注意的是,對于企業已經在當年度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取得相關支出的合法報銷憑據能否在當年度稅前扣除的問題,盡管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等均未明確,但筆者認為,只要企業能夠在次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截止日前(五月底)取得相關合法報銷憑據,就應該允許其在當年度稅前扣除,否則需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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