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匯兌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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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匯兌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答: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9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7月2日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釋義:本條只是指明了企業的匯兌損失,而沒有規定相應的匯兌收益,這主要是考慮到本條所在的章節是關于企業有關支出的扣除規定,企業所獲得的匯兌收益相應規范在條例有關收入的規定中。

也就是說,實施條例中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匯兌損失,不適用于匯兌收益,對于匯兌收益部分,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收入部分中己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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