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繳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處理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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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繳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錄處理實例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從2016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自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相應地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兩項教育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第一條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那么,免兩項教育附加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規定,為了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 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業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1月份含稅銷售收入3.09萬元,2月份含稅銷售收入9.27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月份會計處理
  1.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30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
  2.根據財會〔2013〕24號和財稅〔2015〕96號文件規定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額 900
  3.計提城建稅及附加為0
  2月份會計處理
  1.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9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700
  2.計提城建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89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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