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是不是每個單位必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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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南昌凱宏建材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凱宏公司”)是符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條件,但未按時繳納殘保金,南昌市殘疾人聯合會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第18940675號《南昌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決定書》。被執行人凱宏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南昌市殘疾人聯合會于2019年9月9日向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強制執行凱宏公司殘保金14807.70元,以及自履行期滿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14511.55元。法院最終裁定凱宏公司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將殘保金14807.70元及滯納金14511.55元繳納至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律 師 解 析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由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殘保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根據上述規定,凱宏公司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法院裁定追繳并加收5‰的滯納金是正確的。目前,國家對殘保金有減征政策,根據財政部2019年第98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保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就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法 律 依 據

1、《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3、《河南省關于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政策變化內容

(一)實行分檔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保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規定比例1.6%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

(二)小微企業暫免征收政策

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三)明確征收標準上限口徑

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四)合理認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形式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各級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審核時要相應計入并加強動態監控。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在審核前要協商一致,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2020年5月底之前(以后每年為1月底之前),勞務派遣單位要到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年度派遣殘疾職工情況。

(五)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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