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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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支出是企業常見的費用項目之一,實際發生時,會計上據實列支管理費用,但是企業所得稅前只能限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此可知,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稅前扣除必須滿足雙限額標準,而且超出部分不得扣除,所以只要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納稅調增是必然的。那么到底稅前需調增多少,如何才能最大化地稅前扣除,需把握以下三個要點:

1、準確核算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金額

在實務當中,業務招待費的核算存在一些誤區,導致核算的金額不正確,或多記或少記。

誤區一:只要取得餐費發票,直接核算為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多記。正確的做法是:如果是因業務開展的需要,招待客戶或供應商就餐,一定是核算為“業務招待費”,但是如果是因為召開會議,會議期間就餐,應該作為“會議費”列支,而會議費在稅前可全額扣除;如果是員工出差期間發生的餐費支出,公司制度要求憑餐費發票報銷,則應作為“差旅費”列支,差旅費在稅前可據實扣除;如果是全體員工搞團建,或節日聚餐,則應作為“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按工資薪金的14%限額扣除。

誤區二:給客戶發放的禮品等核算為辦公費,導致業務招待費少記。業務招待費的形式不局限于餐飲,還包括給客戶贈送的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支付的應酬費用應核算為業務招待費。

誤區三:不能正確區分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如,公司為了促銷,隨機向客戶贈送的標有本企業名稱、電話號碼、產品標識等帶有廣告性質的禮品,核算為“業務招待費”,導致業務招待費多計。這類支出應當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在銷售(營業)收入的15%(化妝品制造和銷售等特殊行業為30%)范圍內扣除,超出部分還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但如果企業是出于交際應酬目的,將禮品送給特定的客戶或供應商的,即使禮品上有企業的logo或宣傳字樣,也應當界定為“業務招待費”。所以企業要正確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

2、準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1)一般企業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可知,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里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這些項目在會計核算中更多地體現在費用支付項目中。比如,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資產,一般計入銷售費用;用于對外捐贈的資產,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應足額、正確的將這些項目按視同銷售收入,在匯算清繳申報時加入銷售(營業)收入,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同時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3、最大化應用扣除限額

假設企業當期列支業務招待費為A,企業當期銷售(營業)收入為B,那么,按照規定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為A×60%與B×5‰的較小者,即A×60%≤B×5‰,通過推算得出A≤8.3‰B,也就是說,在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等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這個臨界點時,企業可最大化應用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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