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股票要交哪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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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

(一)上市公司限售股VS流通股

1、流通股轉讓

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在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應納稅所得額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證券賬戶取得或轉讓的股份數為每日日終結算后的凈增(減)股份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

2、限售股轉讓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有原值的情況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公式二:無原值的情況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1-15%)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二)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VS非原始股

1、轉讓非原始股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轉讓原始股

(1)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2019年9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按照【現行股權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執行,以股票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3)自2019年9月1日(含)起,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由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更便于實務征收)

(三)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轉讓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二、增值稅

1、 轉讓“上市公司”股票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第5目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所以個人轉讓其從二級市場上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稅。

2、轉讓“新三板”股票

鑒于新三板企業雖是公眾企業,但其股票不具備二級市場自由轉讓特性,還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上市公司。新三板股票不具備二級市場自由轉讓的“金融商品”特征,而更多具有的“股權”屬性,新三板股票轉讓暫未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3、轉讓“限售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賣出價為賣出原價,不應扣除傭金、印花稅及其他費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限售股所有權轉移的當天。轉讓限售股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最后,不論是個人、合伙企業還是公司轉讓在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還是從新三板市場取得股票均需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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