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業務招待費如何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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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業務招待費如何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2010年度發生的招待費應在2010年度扣除,不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2010年度、2011年度的銷售收入為零,發生的招待費均不能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房地產企業怎樣做匯算清繳?

(一)每季度都需要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按季度或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企業在采用預售的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按月度或季度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進行調增或調減。

(二)何時為完工的開發產品計交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產品,無論其質量驗收是否合格,或者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

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的實際投入使用或者辦理入住手續時,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對企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

房地產企業業務招待費如何納稅調整?整體上來說,其實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招待費用的處理應該是不超過年度銷售額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都是可以報銷的,并且可以在當期年度中一次性抵消處理的,如果你們想學習更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處理資料,都是可以來這里進行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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